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校内外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 建立完善导师库,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在大学生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四)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校外导师符合基本条件即可申报,校内导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近三年来,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和奖励;
(二)近三年来,担任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方面项目评审专家或社会兼职;
(三)近三年来,指导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创业孵化项目、学科竞赛等,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聘任,由学校颁发“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聘期一般为 2年,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八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聘期内无不正当理由连续2次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和培训活动的。
(二)以学校导师名义,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影响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九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指导。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大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其他创业活动。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学校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校内导师并在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上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校外导师按照按学校奖酬金发放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导师指导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由创新创业中心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