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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发放流程及要求

发布日期:2019-09-01 15:16    浏览次数:

衡阳市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现将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相关流程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

根据国发〔2015〕23号、湘人社发[2015]60号、湘人社发〔2017〕61号和人社部发〔2019〕72号文件规定,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其中不包含普通高校自考及成教毕业生)。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

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要适应应届毕业生提前求职的特点,从2015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进行调整,由毕业年度的6月30日前提前至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12月底前)发放,例如2016年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以后依次类推。从2019年起,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2019届应届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属于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畴的应届毕业生本人于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各学校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学校初审。各学校通过班级评议等公开方式,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申报应届毕业生名单。各学校登陆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学校用户登陆)(网址:http://222.240.173.92:7006/hnhr/login/school.action)形成《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1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部门联合审核。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就学校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发放对象及人数。根据联合审核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当地《 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3)于每年11月30日前移送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及教育部门。

4、财政部门核拨。各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各学校通过现有资助系统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应届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拨付完毕后,各学校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提供相关银行拨付凭证。

5、汇总备案。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将《 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3)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其他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各学校是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放对象家庭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发放对象的个人账户。衡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应同时做好对各学校申报工作的监管及服务。

2、严格管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只能按照规定的补贴对象进行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衡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抽查,杜绝虚报冒领行为。对经查实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或擅自更改资金用途的,责令退回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协助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加强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配合衔接,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学校要及时认真组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按时提交应届毕业生申领资料。对于申报、审核、拨付各环节出现的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确保程序顺畅、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以前出台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办法与本通知意见不同的,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附件:1、《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3、《 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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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创新创业)